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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计划运营者和医疗保健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关系对于补充医疗保健系统的有效运作至关重要。为了规范这种关系并保证谈判的透明度和法律安全,第 13,003/2014 号法律对《健康计划法》 号法律)进行了重大修改,其具体目标是强制运营商及其服务之间存在书面合同。提供商。该立法监管的领域之一涉及健康计划运营商对服务提供商认证合同的重新调整。 根据第 9,656/98 号法律第 17-A 条,服务提供者和健康计划运营商之间的合同关系必须通过书面合同正式确定。该合同必须包含一系列基本信息,包括合同的目的和性质,以及要提供的所有服务的描述、合同服务价值的定义、调整的标准、形式和周期,以及账单和付款的截止日期和程序。 再生产再生产 同时,国家补充卫生局(ANS)第503/2022号规范性决议规定了医疗保健计划运营商与服务提供商之间签订书面合同的规则。
其中,我们为运营商和服务提供商之间签订的服务合同的报酬和调整标准制定了明确的指导方针。根据该规定,报酬的构成和调整标准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客观地表述,并考虑双方事先 电话号码数据 讨论并接受的医疗质量和绩效的属性。调整必须每年在书面合同周年日进行一次。 该标准还规定了合同可以通过双方自由协商来规定调整形式。当合同中规定了这一假设时,双方必须在每年 1 月 1 日算起的最多 90 天内进行协商。 然而,当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且自由协商是合同中规定的唯一调整形式时,我们将在定义和适用调整方面面临僵局。因此,为了防止认可网络中的提供商在不重新调整服务价格的情况下受到损害,ANS 建立了一个适用于这些特定情况的官方指数。

在这种情况下义的调整指数是广泛的全国消费者价格指数 - IPCA。然而,这一规范性规定不能被不当解释,就好像与认可提供商的所有合同总是必须由 IPCA 100% 重新调整一样。 如前所述,ANS 定义的这种调整仅适用于满足法规中规定的两个基本标准的特定情况: – 合同规定自由协商是唯一的调整形式。 – 根据 ANS RN 503 的规定,双方在谈判期结束时未达成协议。 从这个意义上说,它是对 ANS 本身的理解和解释,包含在其虚拟页面上的一篇文章中,阐明了 ANS 定义的调整指数及其适用情况。[1] 在列出要求后,ANS 澄清,仅当自由协商是合同中规定的唯一调整形式时,才会应用其调整指数,具体如上述 RN 503 和 512 的解释条款所示: “如果合同中除自由协商外还有其他形式的调整,则不适用ANS定义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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